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24%;地方所得税税率3%)。
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