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的期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伤情相对稳定的有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该及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应该在受理申请起60天内作出初次鉴定,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一般有三种,伤残等级,1-10级十个级别,护理障碍分为,完全不能处理,大部不能处理和部分不能处理三个等级。如果双方停工留薪期期限有争议也可以由鉴定委员会鉴定。
工伤伤残鉴定流程(一)申请人1. 工伤人员的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本人向市、区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2. 工伤人员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二).申请鉴定机构1.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初次复查鉴定。2. 省劳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复查鉴定等事务。3.工伤伤残鉴定的3个类型。初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有关资料。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